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豫医保办〔2023〕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办〔2004〕38号)规定接续和中断管理执行。
二、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期不补收保费、不追溯报销。
三、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职工医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年度内就业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暂停职工医保后恢复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