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永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调整缴费标准。建议相关部门对现行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研,结合我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合理降低缴费标准,减轻居民负担。”
一是政策顶层设计,地市负责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等政策,确保了政策的统一性和全局性。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需要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政策来执行,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即:国家医疗保障局是政策制定机构,安阳市医疗保障局是政策执行机构。
二是认清上涨原因,统一全民意识。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来源,主要依靠是个人缴费及国家补助,以前10元钱的医保,虽然国家也投入20元,但因筹资水平较低,医保基金池较小,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住院待遇,一年最高报几千元,门诊大多不能报销。保障水平是不充分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医药、新技术广泛应用,医保报销范围不断扩大,门诊待遇保障水平持续提高,造成医保基金支出连年增长。如果居民医保缴费不增加,还维持在原来的缴费水平,医保基金就可能不可持续,新技术、新药品就无法纳入医保报销,群众就医就无法保障。只有在每年增加财政补贴的同时,适当提高居民缴费标准,才能有效支撑医保制度长期稳定。为适应这种变化,并不断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和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国家做出了个人参保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逐年适当上调的规定。
三是建议政策调整,贴合民情实际。对于您提出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逐年上涨建议,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前期采取书面形式或约稿形式已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进行了反映,国家医的答复
保局也委派专人来我市就居民医保参保问题进行蹲点调研,我们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优化完善居民医保政策向上级部门提出了有关建议。
二、关于“增加政府补贴。建议政府加大对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尤其是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以缓解他们的缴费压力。”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全省统一政策。国家医保局每年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我省一直执行的是国家最低标准,包括财政补贴标准。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直执行全省最低标准,统一待遇政策。《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您提出的增加政府补贴,我局无权限制定,会积极向政府、财政反映。我省正在推进省级统筹,您的建议我局也将向省局反映。
三、关于“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居民对医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鼓励更多居民主动参保。”
为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为主题的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并制定了我市《全市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方案目标是讲透讲清讲好基本医保全民参保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作用,把医疗保险宣传工作渗透到基层一线,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同步发力”的宣传格局,确保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高质量推进。
一是宣传医保相关政策法规。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宣传基本医保待遇政策。宣传基本医保参保政策;困难群众、大学生、新生儿、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政策;医疗救助政策;年度待遇政策调整要点。三是参保缴费工作宣传。主要是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标准及程序进行宣传,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对象、缴费时间、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流程、注意事项等。四是未参保给个人、家庭带来风险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群众身边的未参保缴费典型案例,提示没有缴纳个人基本医保费以及没有按期缴费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带来经济财产等方面的风险。
最后,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同时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2024年6月21日
联系单位: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3809520 吴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