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徐俊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部分特殊群体医保费用减免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议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来实现对14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年人的医保费用减免。可以通过调整财政预算,增加医保基金的投入,确保这些特殊群体能够享受到减免费用的医疗保障”的答复。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全省统一政策。国家医保局每年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我省一直执行的是国家最低标准,包括财政补贴标准。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直执行全省最低标准,统一待遇政策。《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您提出的医保费用减免和增加财政预算机制,我局无权限制定。我省正在推进省级统筹,您的建议我局将向省局反映。
最后,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同时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2024年6月12日
联系单位: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3809520 吴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