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淑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引入商保公司承办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意外伤害联网直接结算便捷,不存在支付周期长。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02〕4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外伤标志”和“涉及第三方标志”两个接口,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外伤就医情况。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在异地就医,结合参保员人的病情实际情况,可以个人承诺制进行联网直接结算,由就医地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周期长,医疗管控难度大的问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用于管理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所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承办的管理用,而且没有任何文件支持,支付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承办的管理费用的渠道。
(此件已在网站公开)
2024年5月31日
联系单位:市医保中心联系电话:13803726962 联 系 人: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