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田梅菊: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结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筹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群体进行细分,老年人、学生儿童、劳动年龄内居民采用不同标准,个人缴费部分和政府财政补贴部分占比也相应调整。比如6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占比适当降低,提高财政补贴部分;劳动年龄内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降低财政补贴占比。这样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筹资的普遍规律和公平共济原则,充分体现居民医保在调节二次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维护弱势利益及促进社会公平中的应有作用”的答复。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全省统一政策。国家医保局每年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例如上海按年龄段,分295元、595元、765元、935元;厦门430元;丽水市520元;青岛395元、462元;山西省、贵州省、安徽省380元。我省一直执行的是国家最低标准,包括财政补贴标准。我省正在推进省级统筹,您的建议我局将向省局反映。
二、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恢复个人账户。每年个人缴费的20-30%打入个人账户,用来买药或者是看病的时候支付自费的费用,逐步和城镇职工医保接轨”的答复。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时建立个人账户,与您建议内容基本一致。2019年,《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我市严格按国家和省局要求,制定出台了《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安医保〔2019〕75号),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我市2024年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增加至420元,以保障参保居民门诊药品和诊疗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设置为每年缴纳一次,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未规定为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建立退休制度,故无法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就业状况发生变化,参加了职工基本医保,国家、省已出台转移接续办法,可以实现待遇有效衔接。
三、关于“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于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增加个人账户资金占比;连续参保10年以上的城乡居民适当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连续参保20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在70岁以后免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公共财政负担”的答复。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直执行全省最低标准,统一待遇政策。《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您提出激励机制,我局无权限制定。我省正在推进省级统筹,您的建议我局将向省局反映。
四、关于“减少行政干预。政府部门应当以宣传引导为主,不能把医保缴费作为任务强压到基层干部身上”的答复。
国家一直在全力推进全民医保,开展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有强制性,由职工和所在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城乡居民医保面向非职工医保以外的全体公民,原则上实行自愿参保。每年我市都会发生因病致贫,打市长热线要求在非缴费期参保的事情,为了让全市人民都能纳入医保保障范围,我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市领导多次与村民座谈,进行宣传动员。我局也开展了“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为主题的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积极参保氛围,尽力都纳入保障,实现参保人员病有所医,减轻就医负担,防止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最后,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2024年4月24日
联系单位: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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