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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002号提案的答复
【 】 发布时间: 2024-07-04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责任编辑:任海凤

  尊敬的程娇敏: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生育保险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少生育保险缴纳要求:降低生育保险的缴纳要求,使更多的家庭能够参与并享受生育保险的福利。当前的制度中,生育保险的缴纳要求可能过于严格,且不能补缴,导致一些女性职工无法满足条件。可以考虑将领取生育津贴的缴纳期限缩短,由现在要求的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调整为累计缴纳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6个月;生育前缴纳不足,生育后补缴足够时间,仍可领取生育津贴”的答复。

  之前,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分别征收管理,我们发现许多怀孕后的女性找个单位只参加生育保险,只需要交百元,生育后领取一万多津贴(例如2015年生育一个月缴费17元,津贴可以领10380元)。结合企业用工特点,女性怀孕周期,保障正常生育职工享受待遇,制定了《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安人社〔2015〕84号)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从此有效堵塞了怀孕女性为领取生育津贴才参加生育保险的管理漏洞。

  2015年10月1日,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下降三分之一,经过几年运行,目前我市生育保险收不抵支,例如2023年,收入10265万元,支出12436万元,超支2171万元。经了解,我省各地市生育津贴领取要求不一,鹤壁、信阳、济源生育领取条件与我市一致,新乡市要求10个月,三门峡要求9个月,焦作要求6个月。经与省医保局联系,国家医保局正在调整生育保险政策,等文件下发后,我市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关于“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建议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包括增加生育津贴的金额、延长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等。这样可以更好地支持家庭在生育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的答复。

  2008年9月1日起,我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和时限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后,国家和省医保局下发文件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我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只在扩大享受人群,未改变现有支付标准。经与省医保局联系,国家医保局正在调整生育保险政策,等文件下发后,我市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关于“引入灵活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议引入灵活的生育保险制度,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缴纳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和特殊情况”的答复。

  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只对用人单位征收保费,职工本人不用缴费,不需要个人选择缴纳方式。

  四、关于“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提供额外的援助:增加生育津贴的种类和金额:我们建议增设更多种类的生育津贴,如设立育儿津贴、教育津贴等,并适当提高津贴金额,以更好地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的答复。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生育津贴的作用是职工在家休产假期间,弥补工资收入减少对正常生活的影响。不具有育儿、教育费用支出功能。您提出的建议属于生育成本社会化分担机制内容,非生育津贴承担内容。

  五、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我们建议优化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以提高其实际效果。例如,可以考虑在孩子出生、上幼儿园、上学等关键时期发放津贴,以解决家庭在不同阶段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的答复。

  生育津贴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工一般都是生育后申领。如果能在上幼儿园、上学时发放津贴,确的可以减轻有子女家庭经济负担,但非生育津贴所承担的内容,应由政府出台有关规定,以减轻育儿成本。

  六、关于“生育津贴领取取消结婚证要求:建议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津贴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进一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切实保障单身女性权益”的答复。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第十九条“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此条依旧规定为夫妻生育子女,因此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仍受其婚姻状况限制。《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规定“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未改变《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要求。现职工生育逐步放宽生育子女数量限制,您提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脱钩,我局将积极向省局汇报,待有政策规定后,我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最后,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2024年4月24日

  联系单位: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3809512 联系人: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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